(2015)浙衢刑执字第5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旭东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5302号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坪监狱。罪犯金旭东,原。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以(2015)浙坪监不计��刑期字第1号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金旭东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两年十一个月二十九日不计入执行刑期,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三才、代理检察员何影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指派警官戴怀远、郑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金旭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坪监狱称,2011年9月3日,罪犯金旭东为骗取保外就医服用“溴敌隆”,被先后被送往十里坪监狱医院、省监狱中心医院(省青春医院)抢救。经省青春医院鉴定为凝血功能障碍、急性肾功能不全,符合保外就医条件。2011年9月12日,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同日,监狱为该犯办理保外就医出监手续。2012年和2013年在续保办理过程中,罪犯金旭东联系患有肾功能衰竭的陈某,并提前另开一张就��卡,让陈某去抽血化验,以其化验结论进行鉴定,骗取续保。2014年,在续保办理过程中,罪犯金旭东用同样方法以图骗取续保。东阳市人民医院发现该犯血液检验有作假嫌疑,拒绝办理续保鉴定。后经金华市中心医院、省人民医院两次鉴定,该犯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2014年9月9日,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对罪犯金旭东收监执行,9月10日该犯被收监执行。据此,向本院提出对罪犯金旭东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两年十一个月二十九日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罪犯金旭东对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关于其骗取保外就医的事实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罪犯金旭东以非法手段取得保外就医,应不计入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旭东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以(2010)东刑初字第7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3日送交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2011年9月3日,罪犯金旭东为骗取保外就医而服用通过不当途径取得的药物,出现纳差、全身乏力、躯干及四肢多处皮下淤血斑等症状被送至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医院就诊,后于2011年9月9日送至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浙江省青春医院)治疗。同日,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以凝血功能障碍下达病重通知单。2011年9月10日,经浙江省青春医院鉴定:罪犯金旭东为凝血功能障碍、急性肾功能不全,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三十条之规定。2011年9月12日,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同日,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为罪犯金旭东办理保外就医出监手续。2012年7月和2013年7月,罪犯金旭东在办理延长保外就医��限过程中,事先联系患有肾功能衰竭的陈某,并将其提前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医院办理的自己的就诊卡交给陈某,让陈某代替自己提供尿液样本和抽血化验,并将陈某提供尿液样本和抽血化验的化验结论提交给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医院进行鉴定,罪犯金旭东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2012年8月24日、2013年8月9日,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金旭东分别继续保外就医一年。2014年7月,罪犯金旭东在继续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时,企图以同样方法骗取延长保外就医期限,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医院发现罪犯金旭东血液检验有作假嫌疑,而拒绝办理续保鉴定。后经金华市中心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两次鉴定,罪犯金旭东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浙江省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9月9日决定对罪犯金旭东收监执行,罪犯金旭东于2014年9月10日被收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曹某、金某、陈某、卢某的证言,罪犯金旭东的供述,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医院病历,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危重病情通知单,浙江省青春医院病历、检验报告单,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省青春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医院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书、检验报告单,罪犯保外就医审查合议审批表,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保外就医期限届满考察、延长保外就医期限审批表,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收监执行决定书,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出具的情况说明,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0)东刑初字第715号刑事判决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旭东通过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和延长保外就医期限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应不计入执行刑期。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关于罪犯���旭东通过非法手段取得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应予支持,但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对罪犯金旭东暂予监外执行的时间计算有误,应予纠正。检察员关于罪犯金旭东以非法手段取得保外就医,应不计入刑期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金旭东通过非法手段取得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二年十一个月二十八日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金旭东的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至2027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代理审判员 郑 星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