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振玉与陈宝、蒋祥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宝,王振玉,蒋祥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宝,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孙从文,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为,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玉,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慎龙,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蒋祥士,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陈宝因与被上诉人王振玉及原审被告蒋祥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2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宝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从文、���大为、被上诉人王振玉的委托代理人王慎龙及原审被告蒋祥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王振玉一二审均未出庭,其委托代理人对本案借款交付及还款情况不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28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