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房管站诉杨顺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房管站,杨顺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349号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房管站法定代表人王竣,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冀某某,该站干部。被告杨顺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房管站诉被告杨顺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房管站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房管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房管站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战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