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谏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许杏花与严金平、夏秋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杏花,严金平,夏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297号原告许杏花。被告严金平。被告夏秋芳。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杏花与被告严金平、夏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杏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3.1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严金平、夏秋芳银行存款5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绪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晨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