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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海俊与田巍巍、瞿兆路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242-1号原告:吴海俊。委托代理人:陈吉禾,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田巍巍。被告:瞿兆路。委托代理人:瞿兆炎。特别授权。被告: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黄雁南村41号。法定代表人:叶启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俊与被告田巍巍、瞿兆路、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撤回对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于同日申请追加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现原告吴海俊于2015年8月6日以被告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暂不能确定为由,撤回对田巍巍、瞿兆路、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海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俊撤回对田巍巍、瞿兆路、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海俊负担。审 判 长 王 葵人民陪审员 王 维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