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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利明与王永青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明,王永青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201-2号原告:陈利明。被告:王永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明与被告王永青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陈利明负担。审 判 长  陈森程人民陪审员  周妙凤人民陪审员  乐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莉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