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利明与王永青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明,王永青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201-2号原告:陈利明。被告:王永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明与被告王永青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陈利明负担。审 判 长 陈森程人民陪审员 周妙凤人民陪审员 乐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莉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