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义与张连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4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XX,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汤民商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粮款本金10400元、利息2418元,合计12818元于2016年1月15日前付50%,余款于2017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完毕后本案终结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将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计忱审 判 员 林杉代理审判员 孟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 员代 文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