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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张某。本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的存款21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润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