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张某。本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的存款21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润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