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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1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平阳县海星纸张有限责任公司、应良玉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平阳县海星纸张有限责任公司,应良玉,李其秋,余红梅,王庆忠,白福文,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104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学津。被执行人平阳县海星纸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法定代表人:应良玉。被执行人应良玉。被执行人李其秋。被执行人余红梅。被执行人王庆忠。被执行人白福文。被执行人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庆忠。被执行人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法定代表人:温爱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平阳县海星纸张有限责任公司、应良玉、李其秋、余红梅、王庆忠、白福文、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其秋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海景嘉园5幢501室房屋。2015年7月21日,徐小萍(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百里东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以27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李其秋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海景嘉园5幢501室房屋(建筑面积:147.1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归买受人徐小萍所有,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温国用(2007)第1-8073号]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徐小萍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小萍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小萍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所需缴纳的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蔡寿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佳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1047-4号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平阳县海星纸张有限责任公司、应良玉、李其秋、余红梅、王庆忠、白福文、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1047-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其秋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海景嘉园5幢501室房屋拍卖给买受人徐小萍所有。根据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其秋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海景嘉园5幢501室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该房产现已全部处置完毕,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查封同时一并解除)。二、将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海景嘉园5幢501室房屋(建筑面积:147.1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的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温国用(2007)第1-8073号]过户给买受人徐小萍所有和使用。三、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房产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温国用(2007)第1-8073号予以强制注销;他项权证予以强制注销。附:(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1047-4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本院地址: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303室邮编:325802联系人:蔡寿和联系电话:0577-68638562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1047-4号温州市鹿城区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平阳县海星纸张有限责任公司、应良玉、李其秋、余红梅、王庆忠、白福文、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1047-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其秋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海景嘉园5幢501室房屋拍卖给买受人徐小萍所有。根据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其秋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海景嘉园5幢501室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该房产现已全部处置完毕,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查封同时一并解除)。二、将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海景嘉园5幢501室房屋(建筑面积:147.1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的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温国用(2007)第1-8073号]过户给买受人徐小萍所有和使用。三、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房产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温国用(2007)第1-8073号予以强制注销;他项权证予以强制注销。附:(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1047-4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本院地址: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303室邮编:325802联系人:蔡寿和联系电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