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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准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准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石某某,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准格尔旗。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段永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某诉称,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弟弟婚后生育一女儿,现年12岁。前夫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后,原告石某某为了女儿的成长,于2009年12月24日与被告张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现年4周岁。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张某某经常乱猜疑原告石某某有外遇,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1、离婚;2、婚生长女张某甲由原告石某某抚养,次女张某乙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共同债务由被告张某某偿还;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某某负担。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石某某所陈述的与事实不符。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不打架,争吵也很少。2015年农历五月初四,原告石某某无原因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石某某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弟弟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现年12岁。被告张某某的弟弟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现年4周岁。2015年6月19日(农历五月四日),被告张某某酒后与原告石某某争吵,原告石某某为此离家出走。庭审期间,原告石某某没有提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女。彼此应珍惜双方的感情及共同组建的家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应及时沟通,及时化解,齐心协力共同克服。庭审中,原告石某某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永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 瑞本案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