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执一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一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陈某乙。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的(2012)鄂秭归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陈某乙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陈某乙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甲72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秭归执一字第0010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卫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