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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思香与秦希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2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思香,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国庆,新乡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希成,男,194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旺昌,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思香与上诉人秦希成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王思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秦希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判长  马成林审判员  孙莉环审判员  曾维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