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思香与秦希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2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思香,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国庆,新乡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希成,男,194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旺昌,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思香与上诉人秦希成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王思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秦希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判长 马成林审判员 孙莉环审判员 曾维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