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832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俎 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梦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