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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恢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五、王金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五,王金章,王秀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128号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和谐路北段***号。法定代理人高雪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金五。被执行人王金章,被执行人王秀涛。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金五、王金章、王秀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金五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元及剩余借款本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用193元、执行费用50元;被执行人王金章、王秀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金五给付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0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辉民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