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管宾乔与王登相、黄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114号原告管宾乔,男,40岁。委托代理人张羽,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登相,男,54岁。被告黄章俊,男,51岁。原告管宾乔与被告王登相、黄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管宾乔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宾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管宾乔承担。审 判 长 朱明东审 判 员 李文斌人民陪审员 于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