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魏巍与鲁庭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巍,鲁庭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33号原告:魏巍,男。委托代理人:鲍生海,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庭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巍与被告鲁庭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鲁庭会需公告送达,故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