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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全金生与谢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761号原告:全金生。被告:谢忠明。全金生诉广西桂林市忠明商贸有限公司、谢忠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全金生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全金生负担。审判员龚扬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李海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