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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北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北检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德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桂N×××××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张朝桂等人,让张朝桂坐驾驶员右边工具箱上。在行驶至县道X298线1KM+400M路段时,被告人黄某驾车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张朝桂从车上跌下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朝桂的死亡原因是生前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家属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86318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身份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罗某、张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陆决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黄罗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