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周某。被告白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