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润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和平与江苏嘉阳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黄和平。委托代理人袁昌杰,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嘉阳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和平与被执行人江苏嘉阳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润南民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江苏嘉阳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黄和平借款本金650万元,由被告于2013年12月13日前归还原告;二、被告江苏嘉阳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前给付原告黄和平实现债权费用1万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650元,由被告江苏嘉阳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故被告应将承担的诉讼费用连同借款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嘉阳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嘉阳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无果,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现场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嘉阳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本市经十二西江苏嘉阳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大楼第一层所有的房产,并于2014年2月10日查封了该土地,于2014年12月23日也查封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也对本市经十二西江苏嘉阳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大楼第一层的房产进行了评估。于2015年8月10日经本院于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核实,该院己下达了(2015)镇经商破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江苏嘉阳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润南民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刘忠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