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吴天万与万宁(重庆)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万,万宁(重庆)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500号原告吴天万,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万宁(重庆)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12-6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4212-9。法定代表人麦瑞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万与被告万宁(重庆)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天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天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天万负担。审判员 叶永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艾志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