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陆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商初字第42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