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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陆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商初字第42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