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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建容与管秋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644号原告:杨建容,女,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乐山市沙湾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强(系原告之夫),男,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碧山乡。被告:管秋枝,女,汉族,1944年8月2日出生,乐山市沙湾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容诉被告管秋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容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容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建容承担(已交)。审判员  李丽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