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关于台建军与姚道辉、徐中芳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建军,姚道辉,徐中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631-1号原告:台建军,男。被告:姚道辉(又名姚辉),男。被告:徐中芳,女。本院在受理台建军与姚道辉、徐中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姚道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颍上县;二、原告所提交的欠条上约定纠纷管辖的内容是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增加的,不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故要求将本案移送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相关规定,一、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被告辩称欠条上约定纠纷管辖的内容是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增加的,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姚道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许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彭晓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