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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黄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吴某、冯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吴某,冯某乙,冯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冯某甲。被告吴某。被告冯某乙。被告冯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吴某、冯某乙、冯某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永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