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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执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楠与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楠,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兴旺,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字第1983号申请执行人王楠,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兴旺,王辉,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兴旺,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兴旺,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辉,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历商初字第2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楠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楠与被执行人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兴旺,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产,银行存款及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楠与被执行人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兴旺,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彬审判员  张维红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盖 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