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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凌鸣岗犯受贿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娄中刑申字第12号凌鸣岗:你因受贿一案,对本院(2004)娄中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诉称,1、原判认定林跃青为胡晓琴购买两台手机价值8600元,属于你与胡晓琴共同受贿与客观事实不符;2、原判认定李建民为胡晓琴在哈尔滨开支的2000元,属于你受贿与客观事实不符;3、原判认定彭岗毅与你互换手机的行为属于受贿,与客观事实不符;4、原判认定你向彭刚毅短期借款2万元,属于受贿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你与胡晓琴系情人关系,在姘居期间,共同收受林跃青手机2台,价值达8600元,原判认定为二人共同受贿并无不当。你与贺海明共同收受李建民现金4000元,双峰县人民法院在贺海明受贿一案的生效判决书中,认定了贺海明单独受贿2000元,在本案中,亦认定你单独受贿2000元,亦无不妥。你收受彭刚毅手机一台价值2800元的事实清楚,你申诉称是与彭互换手机,不是受贿的理由无据支持。你以短期借款的名义向彭刚毅索要2万元,既未出具借条,也无借款的正当理由,且事后长期未予归还,原判认定为受贿款符合法律规定。你与胡晓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你与胡晓琴共同受贿8600元,单独受贿24800元,共计受贿33400元的证据确实、充分,你申诉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无据支持,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综上,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