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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执恢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何仕明与张靓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仕明,张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恢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何仕明。被执行人张靓。申请执行人何仕明与被执行人张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蕲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靓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靓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张靓在蕲春县八里邮政储蓄所60×××06账户中有存款8890.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靓在蕲春县八里邮政储蓄所60×××06账户中存款8890.36元至蕲春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濒湖支行,账号18×××2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