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631号原告:邓某某,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许某某,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式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