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诉陈玉文、张宝康、汪海涛、齐莉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陈玉文,张宝康,汪海涛,齐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陈玉文,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张宝康,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汪海涛,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齐莉莉,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与陈玉文、张宝康、汪海涛、齐莉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龙商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陈玉文、张宝康、汪海涛、齐莉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玉文、张宝康、汪海涛、齐莉莉偿还借款55151.0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玉文、张宝康、汪海涛、齐莉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到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存款信息,到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车辆信息,到产权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玉文、张宝康、汪海涛、齐莉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玉文、张宝康、汪海涛、齐莉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立新审判员 解 明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米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