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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三乡镇大鸿欣纸品厂与珠海经济特区秦海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764号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大鸿欣纸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肖章国。委托代理人:肖福军,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经济特区秦海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彭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大鸿欣纸品厂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秦海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大鸿欣纸品厂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大鸿欣纸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9元,由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大鸿欣纸品厂负担。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蓝玉碧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