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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华业副食诉姜川、高丽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263号原告新乡市华业副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改艳,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爱梅,该单位职工。被告姜丽,女。被告高川,男。委托代理人许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华业副食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丽、高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华业副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华业副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华业副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新乡市华业副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原培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