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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26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高××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26510号申请人高,男,1945年8月26日出生。申请人赵,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2015年8月11日,申请人高、赵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9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李名下座落在楼房(建筑面积:62.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号)房屋产权归高所有;2、赵放弃对上述房屋产权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赵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9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高、赵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9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相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