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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熊墨气、熊美园与谌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墨气,熊美园,谌建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熊墨气。原告熊美园。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波(特别授权),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谌建春。原告熊墨气、熊美园诉被告谌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墨气、熊美园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谌建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被告谌建春多次在原告门市购买了不锈钢材料,共欠材料款10795元。2013年5月20日,被告谌建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2015年5月30日还清。经原告催告,2013年8月10日,被告谌建春向原告偿还了2000元,2014年6月5日,被告谌建春向原告偿还1000元,下欠余款779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谌建春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向原告支付材料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7795元并支付资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户籍人口信息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欠条原件1张,拟证明被告谌建春向原告欠款10795元的事实。被告谌建春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被告谌建春在原告门市购买了不锈钢材料,随即原被告对双方交易的货物进行了结算,被告谌建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其内容为“今欠到熊美园人民币10795元壹万零柒佰玖拾伍元欠款人:谌建春签名,其后注明谌建春身份证号码XXXXX及手机号码XXXXX本人确认;尾部备注由原告熊美园所写的2013年8月10日付款2000元,2014年6月5日还款1000元”,期满后,被告未予返还欠款。2015年7月13日,原告熊墨气、熊美园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从被告谌建春向原告熊美园出具欠条这一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二原告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被告谌建春理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795.00元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原告诉请从约定还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谌建春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举证,其行为视为自动放弃其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为了结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谌建春支付原告熊墨气、熊美园货款7795元;二、被告谌建春以所欠货款7795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熊墨气、熊美园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履行期间届满前实际履行之日止;三、以上一、二项判决限被告谌建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谌建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