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韦某与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744号原告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韦尚则,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农民。原告韦某诉被告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农振勇独任审判,2015年8月10日,原告韦某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农振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农怀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