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许昌晟革斑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梁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晟革斑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梁冰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355号原告许昌晟革斑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马新军。委托代理人司保平,男,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冰,曾用名梁斌、梁乃武,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出生,住禹州市八士坊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晟革斑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晟革斑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撤回对被告梁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许昌晟革斑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任会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