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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99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委托��理人李明,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乐少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二初字第003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4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