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排民一初字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贾岩与东莞中央化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岩,东莞中央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排民一初字284号原告贾岩,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公民身份号码:×××5877。委托代理人陆丰、邵清海,均系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中央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400008056。法定代表人水野和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函秋、唐冰,均系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岩诉被告东莞中央化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岩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贾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贾岩承担。审判员 陈志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志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