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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监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诉人李双峰因申维俊故意伤害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长法监字第09号李双峰:你因申维俊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本院(2014)长刑终字第2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申诉理由为:1、原审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案发时你没有插队;2、原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没有判令被申诉人申维俊支付其残疾赔偿金错误,认定你误工12天与事实不符,实际误工截止定残日前一天应为300天。本院审查认为:(一)关于事实与证据。你的陈述,证人韩刚刚、杨树斌、韩文广的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襄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及原审被告人申维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证明,申维俊与你在襄垣县上峪盛源洗煤厂院内因排队装车拉煤、车辆发生碰撞等原因发生争吵,申维俊遂持剪刀将你的背部扎伤,你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的基本事实。(二)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残疾赔偿金不属于物质损失,也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原审裁判没有判令被申诉人申维俊支付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三)关于误工费。按相关法律规定,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案当中,因无证据证明你持续误工至定残日前一天,原审按你在医院接受治疗时间,认定误工时间为12天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现书面通知驳回,望服判息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