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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21号原告:郭某,女,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刁某,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从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