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龙美菊与陆宗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美菊,陆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520号申请人龙美菊,女,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张瑜,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密,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陆宗伟,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龙美菊和被申请人陆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陆宗伟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号***幢***号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