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林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平申请执行葛双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葛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林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某某市。被执行人葛双明,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某某市某某林业局。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葛双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北林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平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葛双明于2015年8月11日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葛双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忠林审判员 郭兆林审判员 李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