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邓霞、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邓霞,解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799号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新城小区。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邓霞。被告解华。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万佳公司)诉被告邓霞、被告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