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陈扬龙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30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扬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雁江区南骏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68042935-2。法定代表人:范国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富明,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特别授权)。被告:陈扬龙,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元,由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