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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庆与刘唐文、赵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刘唐文,赵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436-1号申请执行人张庆,男,1984年8月3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执行人刘唐文,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执行人赵艳,女,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九台市。申请执行人张庆与被执行人刘唐文、赵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唐文、赵艳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北方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北方经证字第54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吉长北方经证字第618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庆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北方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北方经证字第54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吉长北方经证字第618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兴海代理审判员  常 弘代理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红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