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牛小锋与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小锋,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牛小锋,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法定代理人郭春荣,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淮阳县,系原告牛小峰的妻子。委托代理人赵家鹏,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25号。负责人刘北安,系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昌亮,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镜湖,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小峰与被告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3年9月18日,原告牛小峰驾驶×××号红色载重货车行驶至大荣公司附近横跨公路的35千伏高压线下,原告站到车厢上整理篷布时,被高压电击伤,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月14日,原告牛小峰就已花费的医疗费先期向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5月7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石大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石民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承担原告损失70%的责任。2014年8月,经周口三川法医临川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牛小峰所受伤害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并建议长期护理。原告就后续花费的治疗费用及伤残赔偿金等费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998301.5元(其中:残疾赔偿金436660元、误工费50881.4元、医药费12596.06元、护理费7357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3327.5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4月27日被告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以涉及线路产权人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系该线路的经营及管理维护者为由,申请追加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牛小峰与被告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已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石民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责任比例,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在本案纠纷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起诉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要求追加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代理审判员张白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潘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