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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崔志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崔志,农民。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乐亭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118号。代表人:何中晓,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1986年12月26汉族,居民,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志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崔志负担。审判员张克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郝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