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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新明与许克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明,许克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徐新明,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许克黄,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明诉被告许克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原告徐新明提供的被告许克黄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在送达过程中,发现被告许克黄去向不明,且在原告徐新明提供的地址附近,也没有找到被告许克黄,原告徐新明也不能提供被告许克黄的其他身份信息及详细住址。本院认为,原告徐新明不能提供被告许克黄的包括住址在内的基本身份信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新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徐新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华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