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新明与许克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明,许克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徐新明,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许克黄,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明诉被告许克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原告徐新明提供的被告许克黄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在送达过程中,发现被告许克黄去向不明,且在原告徐新明提供的地址附近,也没有找到被告许克黄,原告徐新明也不能提供被告许克黄的其他身份信息及详细住址。本院认为,原告徐新明不能提供被告许克黄的包括住址在内的基本身份信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新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徐新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华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