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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红杰与王晖、祁书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杰,王晖,祁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010-5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赵红杰,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王晖,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祁书梅,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经常居住地同上。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赵红杰与王晖、祁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祁书梅户籍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宿州市埇桥区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赵红杰与王晖、祁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荣生审 判 员  孙中东代理审判员  刘小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宁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