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糜自忠与姜文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自忠,姜文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糜自忠。被告:姜文革。本案在审理原告糜自忠诉被告姜文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糜自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糜自忠负担。审判员 张兰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