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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糜自忠与姜文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自忠,姜文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糜自忠。被告:姜文革。本案在审理原告糜自忠诉被告姜文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糜自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糜自忠负担。审判员  张兰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聪聪 微信公众号“”